客户须知
  1. 货物包装应牢固,交接货物时以外包装完好为准,因内包装缺陷造成货损托运人自负。
  2. 托运人应如实申报货名和性质,因货物自身属性发生变化或隐匿货物名称造成货损,托运人自负。
  3. 托运人必须申报货物重量或体积,超重或超体积者,承运人有权要求及时补交运费,否则货物拒运或留置货物,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承担。
  4. 托运国家禁运品,托运人应出具有关手续和证件,如在承运过程中被国家部门查扣,托运人应自行前往处理,承运人不承担责任。
  5. 收货人应在货物到达三日内提货,逾期按每日每件加收5元仓储费(0.5 m3以上的每件10元),超过3个月不提货者,按无主货处理。
  6. 查询货物自托运人托运货物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,否则视为货物已支付收货人。
  7. 收货人提货必须凭运单提货联和收货人有效证件提货,否则承运人有权拒付。
  8. 托运人或收货人查询索赔应在发货日起2个月内书面提出,超过期限则视为放弃权利。
  9. 货物损毁、灭失的赔偿额,按上述的特别约定的条款处理:不同价格的货物,如托运人未分别保价,承运人则按平均保价赔偿。
  10. 对易碎、易污染和无包装或包装不合格的货物,在承运过程中灭失,由承运人承担责任,损坏则有托运人(收货人)自负。
  11. 由托运自身原因,变更收货人姓名(地址)需要托运人持托运单位原件到发货公司办理变更手续,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。
  12. 托运人或收货人索赔应在发货日起90天内书面提出,超过期限则视为放弃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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